为持续响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BEPS行动计划,6月29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2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跨国公司跨境关联交易做了进一步规范。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具体来讲,BEPS行动计划是OECD为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人为将利润由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转移而制定的行动纲领。
近期,中国在反避税领域跨出了重要一步。新规发布一个月来,42号公告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跨国企业、外商来华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跨境并购等转让定价问题。除此之外,中国虽并非OECD成员国,但在跨境反避税的国际环境之下,反避税进程依然与国际标准逐渐趋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供应链税务与关务合伙人包孝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全球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大环境之下,跨境关联交易的‘透明化’将会持续成为反避税领域的关键词。并且,一些新兴领域,例如‘互联网+’行业,也将逐步进入了中国反避税计划的视野。”
跨境并购关联交易“透明化”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中国反避税进程再度更新。在OECD公布旨在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的BEPS行动计划之后,国税总局很快颁布了响应BEPS行动计划的法规——42号公告。42号公告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申报要求等都进行了更细化的重申。
基于2015年底国内兴起的跨境并购潮,涉及此类并购的公司在不同地区的关联交易将会受到此条新规的影响。
“42号公告最主要的变化趋势是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将更‘透明化’”,包孝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最明显的区别是在原法规前提下,关联交易的文档说明将变为三层结构体系,在披露细节上有更高的要求。另外,包括关联交易中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的情况说明,将被要求在特殊事项文档中披露。”
2015年底至2016第一季度是跨境并购完成的高峰期,海外并购估值水涨船高,参与公司规模变大,与此同时,海外并购潮下跨境关联交易的税务问题将更受关注。
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一季度完成跨境并购共83起,交易完成数量相对于2015年四季度增幅不大。但从资金来看,今年一季度并购涉及的总额几乎为2015年四季度的3倍。2016年一季度境外并购交易资金总额达4390亿元,环比增长275.37%。
包孝先表示,随着“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在42号新规“发威”的大环境下,“后BEPS时代”将对未来交易的设计方式、对外投资安排有更高的要求。
“42号公告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提高,这也要求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更为谨慎。合理的控股架构选择、交易模式和定价方法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潜在的税务和转让定价风险。”包孝先说。
除了跨境并购的公司将受到影响,境外跨国公司的交易安排也将更加谨慎。以日本某电子产品集团为例,在中国反避税政策愈加严格的情况下,为降低潜在的税务与转让定价风险,集团位于中国的生产公司提前地重新筹划了关联交易安排。
中国反避税进程国际趋同
在国际范围内,OECD与各成员国都在制定各项规则并以此相应BEPS行动计划的号召。2016年1月,日本已经相应BEPS行动计划发布了最新的转让定价法规;近期,奥地利发布新转让定价文件与国别报告规定,新规适用于2016年的关联交易;此外,澳大利亚也在2016联邦大选之中,提出了响应BEPS行动计划的关键政策。
虽然中国并非OECD成员国,但在42号公告出台之后,国内反避税进程也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
“在反避税领域的相关法规上,中国一直在紧跟国际风向标,反避税标准国际趋同会是将来的大趋势。并且,近年来的新兴行业也纳入了反避税监管范围。”包孝先表示。
中国对转让定价的系统化管理始于2009年初国税发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发布。2号文为中国的转让定价和反避税工作提供了详细指引。但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提出,国际对各国反避税法规有了新的要求,国税发2号文的修订也势在必行。2016年6月底,42号公告发布,代替了原2号文以及114号文关于关联业务年度申报的相关规定,监管对关联交易的“透明化”要求也将提高。
包孝先也表示,“包括美国、欧洲各国等在内的OECD成员国都将贯彻BEPS行动计划纲领,如果国内反避税法规无法和国际趋同,客观上,关联交易、税源维持等方面存在被动的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