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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刚刚经历了急剧发展的过程,从混乱进入调整的过程中,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它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钟伟在日前召开的“改革和风险的平衡”研讨会上指出。
近期发布的《中国金融风险与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技术安全性、借款人信用违约以及平台庞氏骗局等三大风险。
网贷监管政策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国家级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宣告成立,从草莽到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经历着行业的重整和洗牌。
《报告》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围绕金融生态圈的建立,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正在从一个野蛮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发展的时代,未来金融监管需要的是功能监管而非机构监管。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和整合才刚刚开始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很多挑战,但新的机会也在孕育。
《报告》认为,从负面来看,风险的暴露将可能会延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但从正面来看,风险控制的能力本身就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能力,竞争的胜者将开拓出真正适合行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和技术。
金融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快速融合,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优势极大的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然而,《报告》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在制度、法律、税收等方面的优势将会逐渐消失。
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已觉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均加快了各自“互联网化”的步伐。互联网金融给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才刚刚开始。
展望未来,相比过去PC(个人电脑)主导的互联网时代,《报告》认为,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重要影响是网络聚集度更高,世界变得更小。因为移动互联网的连接,人与人的空间维度更小了。
“因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最终业态应该是更少的节点(即垄断程度更高的金融平台),更多的接入(消费者因为某种原因都和这个金融平台产生联系)。”《报告》显示。
《报告》认为,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模式,最终存在的节点更少意味着最终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少。那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和整合应该才仅仅是开始。
未来需要的是功能监管而非机构监管
互联网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分类监管。
具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 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七大领域。
互联网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中国银监会来监管,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而互联网保险则由中国保监会来负责。
《报告》认为,传统的金融监管以机构性金融监管为核心。按照金融机构申请牌照时所声明的机构名称来进行分别 监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这是一种“事先”的“听其言”的僵化监管模式。
“但金融创新不仅使金融交易技术日趋复杂,而且使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此时按照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报告》显示。
《报告》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从金融功能说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未赋予金融以新功能,因此可以认为未来的监管必然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
事实上,监管部门也已经开始探索从“牌照”监管到功能监管。
就在前不久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挂牌仪式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首次提到了“穿透式”监管,即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潘功胜说。
《报告》建议,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正在从野蛮发展的时代逐步走向规范发展的时代,监管机构也在思考和实践,未来金融监管需要的是功能监管,而非机构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围绕金融生态圈的建立,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因此在监管中功能监管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报告》显示。